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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集团解读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2-07 00:00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序号行业类别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管理适用技术规范1牲畜饲养 031, 家禽饲养 032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具体规模化标准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执行)(生猪养殖除外)/无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生猪养殖除外)畜禽养殖行业2制糖业 134日加工糖料能力 1000 吨及以上的原糖、成品糖或者精制糖生产其他﹡/农

序号

行业类别

重点管理

简化管理

登记管理

适用技术规范

1

牲畜饲养 031, 家禽饲养 032

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具体规模化标准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执行)(生猪养殖除外)

/

无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生猪养殖除外)

畜禽养殖行业

2

制糖业 134

日加工糖料能力 1000 吨及以上的原糖、成品糖或者精制糖生产

其他﹡

/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

3

屠宰及肉类加工135

年屠宰生猪 10万头及以上的,年屠宰肉牛 1万头及以上的,年屠宰肉羊 15万头及以上的,年屠宰禽类 1000 万只及以上的

年屠宰生猪 2万头及以上 10万头以

下的,年屠宰肉牛 0.2万头及以上 1

万头以下的,年屠宰肉羊 2.5万头及

以上 15万头以下的,年屠宰禽类 100

万只及以上 1000万只以下的,年加

工肉禽类 2 万吨及以上的

其他﹡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

4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 139

年加工能力 15 万吨玉米或者 1.5 万吨薯类及以上的淀粉生产或者年产 1 万吨及以上的淀粉制品生产,有发酵工艺的淀粉制品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年加工能力 1.5 万吨及以上玉米、0.1 万吨及以上薯类或豆类、4.5 万吨及以上小麦的淀粉生产、年产能 0.1 万吨及以上的淀粉制品生产(不含有发酵工艺的淀粉制​品)

其他﹡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

序号

行业类别

重点管理

简化管理

登记管理

适用技术规范

5

方便食品制造

143

/

米、面制品制造 1431﹡,速冻食品制造 1432﹡,方便面制造 1433﹡, 其他方便食品制造 1439﹡,以上均

不含手工制作、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其他﹡

食品制造工业--方便食品

6

其他食品制造

149

/

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 1495﹡,不含手工制作、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其他﹡

食品与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

7

乳制品制造 144

年加工 20 万吨及以上的(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年加工 20 万吨以下的(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食品制造工业--乳制品制造工业

8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146

有发酵工艺的味精、柠檬酸、赖氨酸、酵母制造,年产 2万吨及以上且有发酵工艺的酱油、食醋制造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食品制造工业--调味品、发酵 制品制造

9

酒的制造 151

酒精制造 1511,有发酵工艺的年生产能力 5000 千升及以上的白酒、啤酒、黄酒、葡萄酒、其他酒制造

有发酵工艺的年生产能力 5000 千升以下的白酒、啤酒、黄酒、葡萄酒、其他酒制造﹡

其他﹡

酒、饮料制造工业

10

人造板制造 202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胶合板制造 2021

(年产 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纤维板制造 2022、刨花板制造 2023、其他人造板制造 2029(年产 10万立方

米及以上的)

其他﹡

人造板工业

11

木质家具制造211,竹、藤家具制造 212,金属家具制造 213, 塑料家具制造214,其他家具制造219​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年使用 10 吨及以上溶剂型涂料或者胶粘剂(含稀释剂、固化剂)的、年使用 20 吨及以上水性涂料或者胶粘剂的、有磷化表面处理工艺的

其他﹡

家具制造工业

序号

行业类别

重点管理

简化管理

登记管理

适用技术规范

12

纸浆制造 221

全部

/

/

造纸行业

13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 251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2511,其他原油制造 2519,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

或者分装的

/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石化工业

14

煤炭加工 252

炼焦 2521(焦炭生产)

/

/

炼焦化学工业

15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261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2614(乙烯、芳烃生产)

/

/

石化工业

16

肥料制造 262

氮肥制造 2621(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氮肥制造 2621(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化肥工业-氮肥

磷肥制造 2622(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磷肥制造 2622(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磷肥、钾肥、复温钾肥、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

(其他)

17

农药制造 263

化学农药制造 2631(包含农药中间体,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化学农药制造 2631(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农药制造工业

18

合成材料制造

265

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 2651

(聚氯乙烯生产)

/

/

聚氯乙烯工业

19

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 301

水泥(熟料)制造

水泥粉磨站

/

水泥工业

20

玻璃制造 304

平板玻璃制造 3041

/

/

玻璃工业—平板玻璃

21

陶瓷制品制造

307

卫生陶瓷制品制造 3072(年产 150 万件及以上的),日用陶瓷制品制造3074(年产 250 万件及以上的)

/

卫 生 陶 瓷 制 品 制 造3072(年产 150万件以下的),日用陶瓷制品制造 3074(年产 250万

陶瓷砖瓦工业

序号

行业类别

重点管理

简化管理

登记管理

适用技术规范

件以下的)

22

炼铁 311

含炼铁、烧结、球团等工序的生产

/

/

钢铁工业

23

炼钢 312

全部

/

/

24

钢压延加工 313

年产 50 万吨及以上的冷轧

热轧及年产 50 万吨以下的冷轧

其他

25

常用有色金属冶炼 321

铜、铅锌、镍钴、锡、锑、铝、镁、

汞、钛等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含再生铜、再生铝和再生铅冶炼)

/

其他

有色金属工业

26

汽车整车制造

361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汽车整车制造361

其他

汽车制造业

27

汽车用发动机制造 362,改装汽车制造 363,低速汽车制造 364, 电车制造 365, 汽车车身、挂车制造 366,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

造 367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年使用 10 吨及以上溶剂型涂料或者胶粘剂(含稀释剂、固化剂、清洗溶剂)的汽车用发动机制造 362、改装汽车制造 363、低速汽车制造 364、电车制造 365、汽车车身、挂车制造 366、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367

其他

汽车制造业

28

电池制造 384

铅酸蓄电池制造 3843

锂离子电池制造 3841,镍氢电池制造 3842,锌锰电池制造 3844,其他电池制造 3849

/

电池工业

29

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421, 非金属废料和碎

屑加工处理 422

废电池、废油、废轮胎加工处理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机动车、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塑料、废船、含水洗工艺的其他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其他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

30

电力生产 441

火力发电 4411,热电联产 4412

/

/

火电行业

序号

行业类别

重点管理

简化管理

登记管理

适用技术规范

生物质能发电 4417(生活垃圾、污泥

发电)

/

/

生活垃圾焚烧

31

热力生产和供应

443

单台或者合计出力 20 吨/小时(14 兆瓦)及以上的锅炉(不含电热锅炉)

单台且合计出力 20 吨/小时(14 兆瓦)以下的锅炉(不含电热锅炉和单台且合计出力 1 吨/小时(0.7 兆瓦)

及以下的天然气锅炉)

单台且合计出力 1 吨/ 小时(0.7 兆瓦)及以下的天然气锅炉

锅炉

32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462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场所,日处理能力 2

万吨及以上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

日处理能力500 吨及以上2 万吨以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

日处理能力 500 吨以下

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

水处理(试行)

33

环境治理业 772

专业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含焚烧发电)的,专业从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含焚烧

发电)的

/

/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治理危险废物焚烧

34

饮料制造 152

/

有发酵工艺或者原汁生产的*

其他﹡

酒、饮料制造工业

35

计算机制造 391, 电子器件制造397,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398,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399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年使用 10 吨及以上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的

其他

电子工业

注:

1.行业类别代码引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2.表格中标“*”号者,是指在工业建筑中生产的排污单位。工业建筑的定义参见《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 50083-2014),是指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前区建筑、生活间、动力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3.表格中的电镀工序,是指电镀、化学镀、阳极氧化等生产工序。

4.表格中涉及溶剂、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使用量的排污单位,其投运满三年的,使用量按照近三年年大量确定;其投运满一年但不满三年的,使用量按投运期间年大量确定;其未投运或者投运不满一年的,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确定。投运日期为排污单位发生实际排污行为的日期。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排污单位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6.造纸行业和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参见《关于开展火电、造纸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 号)。

7.不适用行业技术规范的,可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执行。

8.不包括位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排污单位。

可点击下方链接下载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原件: